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條之1及第16條之1遺族請領撫慰金,應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為準,是於支(兼)領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即無撫慰金請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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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C313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人四字第0980010085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3條之1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1 說明 銓敘部90退三字第2000676號書函 停止適用;撫慰金;月退休金;國籍;請領權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9-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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