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港區公所為清理「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鄉(鎮、市)符合者,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1人,應依規定申請更名為法人所有或申請變更登記為派下現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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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94549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9-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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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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