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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公保及勞保者,其於民國94年1月20日前,已就同一保險事故分別於公保及勞保領取給付者,其公保之給付毋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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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525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0960049951號;公保法 第6條 說明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7-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書函(2007-10)。[公保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公保及勞保者,其於民國94年1月20日前,已就同一保險事故分別於公保及勞保領取給付者,其公保之給付毋庸繳回]。《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1a/cc.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1a/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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