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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釋示公務人員於配偶之父親死亡後百日內,與配偶辦理離婚後,不得續請剩餘日數之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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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73342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0960031960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3條 說明 民法 第971條 說明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7-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書函(2007-07)。[函轉銓敘部釋示公務人員於配偶之父親死亡後百日內,與配偶辦理離婚後,不得續請剩餘日數之喪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18/6b.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50/18/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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