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及細則、「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及細則「再任有給公職」之範圍,應以該項職務是否由政府預算(公庫)支薪為認定標準,銓敘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之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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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63299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0950054028號;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2條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 施行細則 第39條 說明 原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0條 說明 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第12條 說明 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施行細則 第31條 說明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6-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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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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