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案精簡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7(6)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就特殊原因准其分期繳還慰助金之裁量權行使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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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62290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0950035283號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6-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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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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