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營、民營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提撥職工福利金應按「實收資本總額」一次提足不得分年攤提;又創立時第一次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登記資本總額四分之一為「公司法」所明訂;另內政部61年 9月 8日臺內勞字第486774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12月28日臺90勞福 1字第 0057761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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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51232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勞工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勞局三字第0940006367號;公司法 說明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5-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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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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