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同時修正行政院91年 9月 3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3481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 3規定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自93年12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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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829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0930056658號;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 民93.12. 1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 說明;人事加班加班費補休休假補休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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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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