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 1項第 2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規定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即自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服務機關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主管機關即不得再予以核定一次二大過免職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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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813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0930050150號;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說明 公務員懲戒法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員;主管機關;失職;考績;免職;服務機關;違法;機關;懲戒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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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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