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於創立基金由政府全額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且其再任期間待遇全數由政府預算支給,並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應主動通知該財團法人轉報原退休金支給機關,停發其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教育部通令時,已再任是類財團法人職務,而達停發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標準者,參照「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2條第 2項規定,自通令之日起滿三個月後,停發其月退休金及停止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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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790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教人字第0930025430號;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12條 說明;月退休金任期委任待遇政府預算政務人員財團法人退休退休金退職基金專業加給教育教育人員撫卹機關優惠存款職務職等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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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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