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勞工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內就業工作,於就業工作後十四日內自行離職,或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重新就業後,於十四日內自行離職,如經職訓諮詢裁量適訓而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以原非自願離職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書,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766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勞工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勞局三字第0930015031號;失業失業給付生活津貼勞工就業職業訓練離職離職證明書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圖3-3 2006年10月至2007...
圖3-3 2006年10月至2007...
容身大愛,重建戶無奈
容身大愛,重建戶無奈
水生植物介紹
水生植物介紹
臺南縣麻豆地區人工溼地生態資源手冊
臺南縣麻豆地區人工溼地生態資源手冊
桃園縣三級古蹟:龜山鄉壽山巖觀音寺、...
桃園縣三級古蹟:龜山鄉壽山巖觀音寺、...
畫眉科(紋翼畫眉、頭烏線、繡眼畫眉、...
畫眉科(紋翼畫眉、頭烏線、繡眼畫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