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校爾後對於經申訴評議決定不予維持之解聘、不續聘案,應主動以書面通知教師返校服務,如認為不適合擔任教職,再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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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759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教人字第0930039434號;教師法 說明;服務教師解聘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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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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