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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二次之求職紀錄。另依「就業保險法」第29條但書規定,因傷病診療而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醫師加註應休養或暫時無法工作之期間逾三十日者,得委託他人辦理失業再認定,免提供二次求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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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720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勞工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勞局三字第0930009616號;就業保險法 第29條 說明;出生;失業;申請人;就業保險;醫師;醫療機構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勞工局函(2004-06)。[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二次之求職紀錄。另依「就業保險法」第29條但書規定,因傷病診療而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醫師加註應休養或暫時無法工作之期間逾三十日者,得委託他人辦理失業再認定,免提供二次求職紀錄]。《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ff/d4.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ff/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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