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 1項第 3款第 2目及第 3目之教師工作,應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係指該外國人須取得其所屬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擬任課程之合格教師證明或任教資格之證明文件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713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勞工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勞局三字第0930009840號;就業服務法 第46條 說明;外國人;合格教師;教師;聘僱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