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 1第 1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者,在臺灣地區工作前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又同條第 3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須申請許可。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 6月20日勞職外字第 0910203704號令,應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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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669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勞工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勞局三字第0930005892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之1 說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之3 說明;人民關係;依親;兩岸關係;居留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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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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