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其中應經途中之起點與終點疑義。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 9月27日臺79勞保二字第 21395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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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580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勞三字第0930002352號;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 說明;被保險人;勞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就業;職務;職業傷害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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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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