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條、第 3條、第 6條至第 8條、第12條、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之 1、第24條、第28條之 1、第31條、第34條、第41條至第62條、第64條、第66條、第67條、第71條、第74條、第75條、第75條之 1、第76條至第79條、第84條、第85條、第87條至第89條、第93條、第95條,定自中華民國92年 12月31日施行;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中華民國93年 3月 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