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條、第 3條、第 6條至第 8條、第12條、第16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之 1、第24條、第28條之 1、第31條、第34條、第41條至第62條、第64條、第66條、第67條、第71條、第74條、第75條、第75條之 1、第76條至第79條、第84條、第85條、第87條至第89條、第93條、第95條,定自中華民國92年 12月31日施行;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餘修正條文,定自中華民國93年 3月 1日施行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H042561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法秘字第0920071842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92.12.29;人民關係;兩岸關係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