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 1月 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始由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政務人員者,應依本條例第 3條規定參加離職儲金。且其回任教職後,該借調期間參加離職儲金之年資,不得補繳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併計退撫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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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50294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0940003746號;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3條 說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教師;借調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5-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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