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進用其他機關機要人員時,得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詳細敘明擬用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機要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後進用;其於進用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辦理俸級之核敘;又其繼續任現職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亦得辦理當年度之考成。銓敘部民國91年 5月31日部銓三字第0912131336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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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40014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0920070338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2條 說明 公務人員俸給法 施行細則 第5條 說明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4條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 施行細則 第21條 說明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4-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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