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人員(不含工職人員)於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未曾領取退休(職)給與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仍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後,始得併計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退休(職)給與之公營事業人員年資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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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5042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教育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教人字第092003942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公營事業人員;年資;退休;退撫;退撫基金;學校教職員;轉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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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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