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1項及第33條之 1第 3款之規定,循參加升官等考試途徑取得高一官等職務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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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4851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0920053782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 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3條之1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升官等考試;任用;任用資格;技術人員;職務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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