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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已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 1第 3項規定期限內,請領依法核定保留保險死亡給付等公法給付而尚未完成領受者,請自銓敘部文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件手續;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原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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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4576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人事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人四字第0920004686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6條之1 說明;人民關係;死亡給付;兩岸關係;法定受益人;保險;遺族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人事處函(2003-07)。[有關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已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之 1第 3項規定期限內,請領依法核定保留保險死亡給付等公法給付而尚未完成領受者,請自銓敘部文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件手續;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原申請案件]。《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f1/3c.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f1/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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