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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其中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含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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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4567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0920034143號;公務員服務法 第24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員;公營事業;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俸給;勞工機關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3-07)。[「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其中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含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f0/df.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f0/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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