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施行後,貴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為申訴函復時,應告知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聲明不服之管轄機關等,以確保公務人員請求救濟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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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442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0920027364號;公務人員保障法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保障;申訴;行政處分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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