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94年 6月28日發布「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第 3條、第11條修正條文後,各機關對於所屬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提撥率如未及於94年 7月 1日提存儲金者,請於 8月份提存 7%至12%之儲金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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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52166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臺灣省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府人二字第0940010177號;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第3條 說明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第11條 說明
出版者:
臺灣省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5-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臺灣省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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