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薦任官等合格實授後,調任簡任機要職務之現職人員,已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2項規定之考績、年資、考試或學歷、俸級時,得依同條第 3項規定,經用人機關考量、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改派應具簡任任用資格職務,並於所定期限內補行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毋須先回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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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4300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0920023896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任用資格;年資;考試;考績;俸級;晉升;訓練;現職人員;調任;學歷;簡任;職務;職等;薦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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