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週四及週五休假旅遊住宿,於翌日結束旅遊,結帳日期為週六,當事人如能提出單據證明該筆消費確係其週四、週五休假日之住宿費,准由機關人事單位至檢核系統以人工補登方式,登記為符合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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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4082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0920012228號;休假;休假補助費;住宿費;旅遊;當事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3-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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