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民眾依「姓名條例」第 7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申請改名時,所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應由申請改名當事人書面提供或口頭提出同姓名者戶籍資料,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直接電腦列印參考附卷,不再發予申請人,以保障另一同姓名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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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558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民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民政四字第0910014099號;姓名條例 第7條 說明;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申請人;姓名;當事人;電腦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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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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