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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實施區段徵收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2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若遇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受禁治產宣告、公司遭解散或變更法定代理人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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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558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五字第0910012010號;土地徵收條例 第42條 說明;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徵收;公司;死亡;抵押權;抵價地;法定代理人;區段徵收;禁治產宣告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地政處函(2002-11)。[函示實施區段徵收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2條規定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若遇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受禁治產宣告、公司遭解散或變更法定代理人時之處理方式]。《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e2/0a.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e2/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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