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公教員工子女於就學期間工讀,在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為論,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並自91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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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462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0910048114號;子女教育補助費;工讀;公教員工子女;基本工資;勞工;職業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10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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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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