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政士法」第19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一定金額,於金門縣、連江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為新臺幣三十五萬元;其餘直轄市、縣(市)為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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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371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一字第0910009639號;地政士法 第19條 說明;地政士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9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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