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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 1項所列各款土地,惟仍須符合同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原則,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依該部91年 6月18日臺內地字第0910007388號令訂頒之「土地法第17條第二項執行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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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269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地三字第0910033931號;土地法 第17條 說明 土地法 第18條 說明 土地法第17條第二項執行要點 說明;土地;外國人;繼承;繼承登記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8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8)。[外國人得因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 1項所列各款土地,惟仍須符合同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原則,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依該部91年 6月18日臺內地字第0910007388號令訂頒之「土地法第17條第二項執行要點」處理]。《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e0/91.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e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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