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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 2項有關「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之規定,對於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下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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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3128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勞二字第0910030432號;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16條 說明;育嬰;兩性平等;社會保險;保險費;留職停薪;雇主;僱用;繳納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7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7)。[「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 2項有關「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之規定,對於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下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適用之]。《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e0/14.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e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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