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疑義。另內政部89年10月11日臺(89)內戶字第 8909536號函釋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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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9849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民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民政四字第0910007455號;姓名條例 第10條 說明;申請人;姓名;法定代理人;當事人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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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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