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1年 1月30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現職警正一階之警察官,業已符合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者,得依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2項規定,逕予取得升任行政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至其調任仍應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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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980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二字第0910025444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7條 說明 公務人員陞遷法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任用;任用資格;陞遷;調任;簡任;職等;警正;警察官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6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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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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