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或地方自治機關依「戶籍法」第47條第 4項規定申請將他人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時,如戶內有出境人口,得隨全戶一併遷徙,俟該出境人口出境滿二年後,再由戶政事務所辦理出境遷出登記。惟一般之遷徙登記案件,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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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8596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民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民政四字第06193號;戶籍法 第47條 說明;戶政事務所;戶籍;出境;地方自治;房屋;所有權人;遷徙登記;機關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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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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