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辦公場所發病,經直接送醫急救,如經其所住醫院確認在院已無治癒之可能,而於彌留狀態下,依壽終家宅之習俗或基於人道考量並維持生命尊嚴,辦理出院,死於自宅,且其死亡之病因,確與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者,准予視同在醫院死亡,給予因公撫卹。另補充「彌留狀態」之涵意為「人類瀕臨死亡之臨終狀況,具體表徵包括生命象徵瀕臨消失、意識深度昏迷、腦死或其他臨終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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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857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0910021057號;公務人員;死亡;急救;撫卹;醫院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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