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 1月26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前已興建農舍,其坐落為非屬耕地之農業用地申辦土地分割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除依「土地法」第31條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者外,自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分割;至該農業用地之管制,應請參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條規定辦理

推薦分享

Share

資源連結

連結到原始資料 (您即將開啟新視窗離開本站)

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8574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字第0910004710號;土地法 第31條 說明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說明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9條 說明 農業發展條例 說明;土地分割;分割;面積;農舍;農業用地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說明

引用資訊
直接連結

評分與驗證

請為這筆數位資源評分

star star star star star

推薦藏品

物資湧到,供需不平衡
物資湧到,供需不平衡
【照片2-2-9】正殿明間木構架大通...
【照片2-2-9】正殿明間木構架大通...
圖002 今日衛星影像中所見的新埔街
圖002 今日衛星影像中所見的新埔街
圖3-3 2006年10月至2007...
圖3-3 2006年10月至2007...
圖21 竹子門發電廠古董發電機
圖21 竹子門發電廠古董發電機
求助公所,尊龍致謝函
求助公所,尊龍致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