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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 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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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852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勞二字第17816號;兩性工作平等 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說明 勞動基準法 第9條 說明;育嬰;兩性平等;契約;留職停薪;勞工;雇主;僱用;職務代理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5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5)。[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 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e/d4.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e/d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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