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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機要人員,隨同機關首長離職時,適年滿三十五歲或四十五歲,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8條第 4項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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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748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14799號;公務人員任用法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8條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公務人員退休;任用;基金;機要人員;離職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4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機要人員,隨同機關首長離職時,適年滿三十五歲或四十五歲,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8條第 4項規定,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e/94.html(2021/07/11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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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e/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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