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釋示「信用合作社法」第17條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之規定,所稱保險業並不包括保險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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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6541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財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財政三字第2012號;信用合作社法 第17條 說明;事業;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保險業;兼任;理事;經理人;監事;銀行;職員;職務;證券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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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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