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釋為避免民眾申辦離婚登記時,需再次提憑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證明文件之困擾,司法院秘書長業以91年 1月23日(90)秘臺廳家二字第 02456號函請相關法院,請辦理家事事件法官於裁定認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確定離婚判決時,儘可能於裁定內記載該離婚判決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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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6540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民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民政四字第01617號;生效日期;判決;兩岸關係;家事事件;離婚;離婚登記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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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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