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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地方文獻典藏數位化計畫
銓敘部令以:84年 7月 1日以後退伍軍人轉任公務人員,重行退休時,除依規定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外,該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合計,不得逾「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條及第16條之 1第 1項所定之最高標準,亦即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最高合併採計為三十年,而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新制年資與舊制年資連同累計,則以三十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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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6365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10984號;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6條之1 說明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6條 說明;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軍職年資;退伍軍人;退休;退休年資;退除給與;轉任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3)。[銓敘部令以:84年 7月 1日以後退伍軍人轉任公務人員,重行退休時,除依規定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不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外,該已領取退除給與之軍職年資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合計,不得逾「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條及第16條之 1第 1項所定之最高標準,亦即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最高合併採計為三十年,而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新制年資與舊制年資連同累計,則以三十五年為限]。《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e/06.html(2025/01/18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e/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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