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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 1有關補償金之計算,係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全部年資為核發基準,故退休再任人員再次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之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亦應與再任後尚未核給退休金之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合併計算後,始得依上揭規定核給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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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6337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9939號;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6條之1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年資;退休;退休金;補償金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函(2002-03)。[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條之 1有關補償金之計算,係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全部年資為核發基準,故退休再任人員再次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之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亦應與再任後尚未核給退休金之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合併計算後,始得依上揭規定核給補償金]。《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d/ea.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d/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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