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辯護,所屬機關核發該延聘律師輔助費用,如該輔助費用屬補助個人性質,且非以機關名義與延聘之律師訂定契約,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延聘律師如係以機關名義辦理,則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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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632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書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三字第08398號;公務人員;因公涉訟;契約;律師;政府採購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3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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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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