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釋,民眾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4條第 1項辦理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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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519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民政局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民政四字第02062號;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說明;戶政事務所;戶籍地;姓名;書表格式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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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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