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2條修正條文第 1項第 4款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誤繕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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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5172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勞二字第5532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第1項 第4款 已更正;組織規程管理委員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2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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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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