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曾依法應徵服兵役之年資,依據銓敘部72年 2月 7日72臺楷甄四字第 02637號及89年 1月14日89銓二字第 1842593號函釋,得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規定:「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等條件,預備軍官「少尉」於委任第四職等;預備士官「上士」、「中士」、「下士」分別於委任第三職等、第二職等及第一職等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俸級。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依銓敘部90年 7月27日90銓五字第 2044255號令,不得參加年終考績(成),惟其在營服役年資,如符合上開二函釋之規定,得按年採計提敘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