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爾後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請配合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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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3668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政府 著作方式: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府人四字第51852號;交通費;兼任;兼職人員;兼職酬勞;組織法規;無給職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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