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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所稱之「銷售總金額」,係以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之委託銷售總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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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設資料
資料識別:
文獻編號:E0023663
資料類型:
地方文獻
著作者:
名稱:高雄市地政處函
主題與關鍵字:
關鍵詞:高市地政一字第13556號;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11條 說明;不動產經紀業;契約;經紀人;營業
出版者:
高雄市政府
日期:
出版日期:2002-01
來源:
臺灣地區地方文獻影像資料庫(https://localdap.ncl.edu.tw)
語言:
中文
範圍:
地區:高雄市
管理權:
國家圖書館(https://www.ncl.edu.tw/)
授權聯絡窗口
國家圖書館 政府資訊室
02-23619132*524
readgov@ncl.edu.tw
引用這筆典藏
引用資訊
高雄市地政處函(2002-01)。[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所稱之「銷售總金額」,係以經紀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之委託銷售總金額為準]。《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c/c6.html(2021/07/11瀏覽)。
直接連結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f/dc/c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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